第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關於公開“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成效”的指引》,“規範公共部門和實體以統一方式公開其主要目的為‘考察’和‘研討會’的出外公幹的成效”。該《指引》第3.2款規定“具有專有人員通則的公共實體應決定是否參照執行《指引》,或參考《指引》的標準制訂公開出外公幹成效內部指引。”

基於此,澳門大學根據《澳門大學人事管理規條》第二章第三節第十條,以及上述《指引》第3.2款的規定,制訂《澳門大學公開工作人員出外公幹成效內部指引》,旨在規範澳門大學工作人員以統一方式公開其主要目的為“考察”和“研討會”的出外公幹的成效。

出外公幹的工作人員應在完成行程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部人力資源處提交經工作人員所屬的學術單位主管、部門主管或大學領導認可的《公幹行程報告書》。倘若出外公幹的主要目的為“考察”和“研討會”,提交《公幹行程報告書》的工作人員應同時以附件形式叙述公幹的成效。

行政部人力資源處將於工作人員完成行程翌日起計六十日內公開其主要目的為“考察”和“研討會”的出外公幹的成效。